教师谈教育惩戒:无为易做 惩戒难为

2019-12-30 08:50 中国青年报  

前不久,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惩戒手段。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为教师行为列出了“禁止清单”。

结合教育现实环境,笔者认为,做老师即做良心,佛系易做,惩戒难为。日前,中国青年报教育圆桌版发表了孙善网老师《立德树人不能缺少“四讲”——兼谈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规则》一文。笔者想在孙老师说的“四讲”——“讲政治、讲原则、讲艺术、讲效益”的基础上,谈谈实施教育惩戒的“五要”观点。

我们在施教过程中要拒绝做佛系教师。如果我们希望自己的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并达到教育的效果,同时又不给自己招致非议和麻烦,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讲究“五要”。

一要以爱为基调。著名作家魏巍在他的散文《我的老师》中,有一处很生动的细节描写:她的教鞭好像要落下来,我用石板一迎,教鞭轻轻地敲在石板边上,大伙笑了,她也笑了……这里,蔡芸芝老师显然在实施教育惩戒,但是学生从惩罚中体会到了老师的爱。这种以爱为基调的惩戒教育,它的魅力就在于能让学生几十年后回忆起来内心满是美好和甜蜜。

反观我们的教育,很多老师对学生实施惩戒,都是因为在强烈责任心驱动下的对学生“恨铁不成钢”。但不要忘了有句话叫做“爱之深,恨之切”。如果我们之前对学生付出过真切的关爱,之后对学生施加这种以爱为铺垫的“恨之切”的惩戒,相信学生是能够接受的。但如果缺乏爱的基调,惩戒很可能只留下了“恨”。想想那些毕业多年还对老师当年的惩罚怀恨在心的学生,这不正是缺少爱的惩戒所种下的恶果吗?

二要以尊重为前提。相互尊重是人与人正常交往的前置条件。学生是人,有丰富的情感,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也是正在成长且情感和人格存在各种缺陷的不完整的人。如果我们的惩戒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让学生从此“破罐子破摔”,或者让他放弃了 “成为好人”的愿望,那么我们的惩戒就背离了教育的初衷。

我们不但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而且还要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承认他们的缺陷和不足,尊重他们犯错的权利,理解他们犯下的错误,但不纵容。然而现实中,我们很多老师常常用成人的眼光去审视学生的行为,用成人的思维去判断学生的想法,面对学生常犯的错误往往觉得不可理解不可原谅。这其实也是对学生的一种不尊重,这种情况下施加的惩戒极有可能走偏,走向极端甚至违法。

三要用“规则意识”来护航。在对学生实施惩戒之前,一定要让他明白自己为什么要接受惩戒。这不仅要求当时必须给学生讲清道理,而且在平时更要不断地给学生灌输和强化“规则意识”。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对学生这样讲:当你和伙伴们玩一个游戏时,是必须遵守事先约定好的游戏规则的,如果你破坏了规则而又逃避惩罚,那么这个游戏注定无法继续下去,结果很可能是你被同伴们抛弃。笔者常常采取的做法是,利用学期初一个多月的时间,和学生一起制定班规,系统学习规则(包括校规、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并针对某些特殊内容反复讲解、持续强化。当学生有了很强的“规则意识”后,一方面“违规”的概率会大大降低,另一方面“违规”后接受随之而来的惩戒也容易得多。

笔者所在班级有一条特殊的规定:学生犯错,在认识错误之后提交一份自我惩戒方案,惩戒方式和内容自定,整个惩戒过程自主完成。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学生对惩戒教育的需求,不是外加的,而是内生的,教育惩戒的效果自然会大大加强。

四要体现公平的原则。所谓公平,应该是站在学生这个角度来看的,简单地说,就是学生在接受惩罚的过程中体会不到任何歧视或不公正待遇。这就要求做到几点:一是班级制定的“规则”是合理的、是班级绝大部分学生可接受可做到的;二是惩戒的依据必须尊重事实,查无实据的不能匆忙施以惩戒;三是尽量做到“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最忌就是执行规则却依成绩好坏“看人下碟”。

学生的许多行为和思想虽然不够成熟,但眼睛却是敏锐和雪亮的,老师对待学生的任何一点点不公平的“猫腻”,都可能被学生敏感捕捉。恰恰又因为学生时代缺乏人情练达、世故圆通,学生对公平的追求往往近乎偏执。所以,在教育惩戒中如果让学生感受到了不公平,容易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并有可能把学生推到自己的对立面,这样的教育惩戒,收到的是负效果。

五要守住法律的底线。法律是所有公民一切社会行为的基本遵循和依规,教师的教育活动自然概莫能外。因此,守住法律的底线,是确保教师既能行使教育职责又不致引火烧身的现实需要。教育部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所列出的“禁止清单”,其实就是为我们的惩戒行为划出了法律的底线。

教育不易,惩戒实难。希望“五要”能助坚守教育良心的老师职业之路走得更平坦。

(作者为湖北省麻城市第二中学教师)

龚知栋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无为教师易做 教育惩戒难为 谈教育惩戒的“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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