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报道|合肥小学周边过期“五毛辣条”被下架

2020-05-06 09:05 新安晚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4 月25 日,本报刊发《“五毛辣条”卷土重来,过期了还在卖》后,引起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的高度重视。4月29 日,记者跟随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部分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及长江批发市场辣条产品批发经营户进行了联合检查。检查发现,辣条“同品不同标”的问题较为突出。而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明确将辣条统一按照“调味面制品”进行管理。

本报报道引重视过期辣条被查处

4月24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探访了合肥市不少小学旁边的经营户,发现“五毛辣条”仍是热卖品,有些辣条已经过了保质期。此外,记者看到不少标称为调味面制品的辣条含有山梨酸(钾)、阿斯巴甜、安赛蜜等食品添加剂。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相关规定,“调味面制品”类不允许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不少厂家在生产过程中将辣条归为“糕点”等类产品。

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一商户店内挂满了各类辣条产品。

4 月29 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韩东表示,在得知本报报道的问题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媒体报道所涉及的小学周边食品经营户开展检查。

4 月28 日下午,蜀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合肥市黄山路小学、蜀山区华府骏苑小学、蜀山区绿怡居小学等学校周边食品经营户开展执法检查。在梅珍百货商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7 袋“卫龙亲嘴烧”、1 袋“卫龙面筋”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暂扣,并依法立案查处;在绿怡文体商店,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经营户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记者跟随检查发现辣条产品归类混乱

据悉,4 月中旬,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就针对因疫情原因可能存在的校园周边销售过期食品问题,要求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加大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排查安全隐患。4 月26 日,在本报报道后,该局专门下发《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学校复课食品安全保障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市监函[2020]97号),对加强校园周边食品销售监管提出进一步要求。

4月28日上午,该局召开全市学校复课食品安全保障行动工作会议,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集中力量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全覆盖检查,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监督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严把食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

4 月29 日上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部分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及长江批发市场辣条产品批发经营户开展联合检查,并邀请本报记者随行现场报道。在此次检查中,记者注意到,不少商家售卖的辣条产品还存在归类混乱的情况。

一袋名为“口水鸡”的辣条将产品类型印为:其他豆制品。一袋名为“巴西烤肉”的辣条产品类型印为:油炸类大豆制品。一袋名为“素牛肉棒”的辣条产品类型归为:挤压糕点。而这些产品多含有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阿斯巴甜和安赛蜜等食品添加剂。如果按规定将辣条归为调味面制品品类,那么使用上述添加剂就是被禁止的。

虽已归调味面制品如何定义仍存争议

辣条产品究竟该归属于哪一品类呢?4 月29 日上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韩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9 年12 月10 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强调统一辣条类食品分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 年1 月31 日前调整到位。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我们此次去长江批发市场检查辣条产品批发经营户,就是想从市场流通的源头上有效保证辣条产品的合规性。”韩东告诉记者,此次检查发现,不少1 月31日后生产的辣条产品已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新规定,将辣条归为了调味面制品品类,但也有不少辣条产品并未做到。据悉,下一步,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辖区市场监管所对各辣条批发商张贴宣传资料,告知批发商不得采购1 月31 日后生产的还被归为非调味面制品的辣条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下发公告,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但在监管中如何定义辣条却成为比较有争议的事情。“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有生产商咬定自家产品不是辣条,就是糕点制品,这对执法也有一定阻碍。”韩东说,由于辣条在定义上没有明确的标准,这给基层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期待今后能够进一步统一。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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