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幼儿病故案的反思

2019-04-28 09:08 中国教育报  

本期法律专家

林华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基地研究员

【开栏语】

一直以来,安全问题是悬在学前教育工作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安全工作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我们通过前期访谈调查,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开设“依法治园”栏目,希望通过对关涉学前教育领域的真实案例的分析,普及相关法务知识,帮助一线学前教育行政单位、幼儿园和家庭,知法、懂法、用法,切实保护儿童的权利。

一天,吉林省永吉县幼儿颖颖(化名)因发热到永吉周永良诊所就诊输液,随后被送至心心幼儿园(化名)。据园内监控视频显示:约9时52分,颖颖出现呕吐,此时幼儿园方面未有人处理。随后时间段,颖颖有少量走动。约11时10分,视频中颖颖俯卧于炕中偏右位置且后背可见反复起伏。约1分钟后,幼儿园教师将其抱起,颖颖未有动作反应。幼儿园教师及园长马子淇即对颖颖拍打后背、抠撬口齿,同时拨打电话。约11时17分,颖颖被抱出后送至医院抢救。当日11时25分,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总医院先予抢救,约5—6分钟后,送至永吉县医院,11时50分颖颖于永吉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颖颖死因为“呼吸道阻塞窒息”。永吉周永良诊所对颖颖的诊疗及颖颖的死亡,经吉林市医学会鉴定,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永吉周永良诊所承担轻微责任”。

一审败诉:

驳回颖颖父母诉讼请求

案件发生后,颖颖父母马某、刘某状告心心幼儿园,一审法院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为幼儿园是否已尽到教育机构的监管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举证,颖颖在2016年4月12日入园后,一直未脱离幼儿园监管,可通过视频分辨出于约9时52分及11时10分发生呕吐,而结合呕吐前后颖颖走动等反应及鉴定意见,11时10分呕吐应属危及生命。此时,心心幼儿园方面采取了拍打后背等措施,并随即送至医院抢救,过程中未见时间延误。且本案唯一与颖颖死亡因果关系存在关联的证据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关于颖颖的死亡,永吉周永良诊所承担轻微责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基于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颖颖父母马某、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马某、刘某负担。

二审反转:

幼儿园承担30%赔偿责任

二审中,未提供新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一审诉讼期间提供的证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确认了更多事实。

该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颖颖死亡时不满三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因其年幼单纯,身体对外界侵扰的抵抗能力和自身免疫系统都很差,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很差,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重视和关爱,并应给予特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障儿童人身安全是教育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即自儿童家长将儿童交给教育机构时起至将儿童从教育机构接走时止的整个期间,教育机构均负有教育、管理职责。

颖颖被送入心心幼儿园后,开始表现较为正常;但经过一段时间后,颖颖的表现开始出现明显异于其他正常儿童的情况,具体表现为活动量减少、趴在炕上长时间基本不动,甚至还出现了呕吐、抽搐等症状。

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心心幼儿园的监控视频显示,虽自颖颖入园开始即有教师在其身边,但该教师基本处于坐在炕上、倚靠在墙边摆弄手机的状态。即使如心心幼儿园的主张,颖颖的母亲刘某在将颖颖送入幼儿园时未告知颖颖身患疾病的情况,但心心幼儿园的教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生活常识及经验,特别是其作为幼儿园教师,在教育、管理儿童方面更应具备超出常人的能力,其应当看出颖颖的状态明显不同于其他正常儿童,此时即应引起其关注并对颖颖予以特别照顾,但其完全漠视颖颖出现的各种异常状态,其间除为颖颖擦拭过呕吐物外,并未采取其他措施。

直至11时11分左右,心心幼儿园教师才将颖颖抱起。而此时,从视频可以看出颖颖已经基本处于无意识状态,无法自行站立。心心幼儿园虽马上将颖颖送往医院抢救,但明显已经延误救治时机。心心幼儿园此前的不作为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对颖颖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鉴于心心幼儿园系未履行管理职责,周永良诊所对颖颖的诊疗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颖颖的死因为“呼吸道阻塞窒息”,故该院酌定心心幼儿园承担30%赔偿责任。马子淇系心心幼儿园的园长,其在本案中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心心幼儿园承担。

本案涉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518926.20元,心心幼儿园承担30%责任,即应赔偿数额为155677.86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本报记者常晶据本案编辑整理,感谢由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共同主办的中国司法案例网·教育案例库对本栏目的支持。

专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学校侵权争议案件,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幼儿园是否已经依法尽到了对儿童的管理职责。如何认定幼儿园已经尽到法定职责,需要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综合考量,不仅要看幼儿园是否已采取相应措施,还要判断该措施是否满足法律的要求,有效保护儿童的人身权。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颖颖入园后,虽然幼儿园的教师就在其身边,但该教师基本处于坐在炕上、倚靠在墙边摆弄手机的状态。特别是当颖颖的状态明显不同于其他正常儿童时,教师完全漠视颖颖出现的各种异常状态,除为颖颖擦拭过呕吐物外,并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比如及时送医院),进而错失救治时机,这说明幼儿园对颖颖的死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幼儿园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是该措施并不足以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幼儿园依法需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定周永良诊所存在医疗事故责任,承担主要责任,幼儿院也存在一定的管理不当,承担次要责任,酌定童乐幼儿园承担30%赔偿责任,符合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也使该案的审判公平公正,合情合理。

这一案件,为广大幼教管理者敲响警钟。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因其发展阶段的独特性,需要教育工作者更多的关怀与照顾、呵护与培养。对于漠视儿童权利、侵害儿童权利的做法,依法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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