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去年,安庆市两名中学生在一家熟食店购买了鸭脖、海带等卤制品,食用后出现亚硝酸盐中毒。日前,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熟食店老板林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在水上公园路经营一家熟食店。为了长时间保鲜食物,在明知使用亚硝酸盐会导致食用人食物中毒的情况下,林某某仍在卤制鸭脖等食物时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并出售。2018年4月18日,安庆市某中学学生在林某某的店内买了鸭脖、海带等卤制品,并带回学校与同学分吃。当天下午,两名学生先后出现手臂、手指青紫,头晕站不稳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二人为亚硝酸盐中毒。后经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二人食物中毒系林某某使用亚硝酸盐不当导致食源性疾病爆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还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即支付赔偿金45000元,并在安庆市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同时,法院向被告人林某某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杨闻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