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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表排定!安徽6月底前完成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2019-03-16 16:0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校外培训机构不能聘用在职教师;培训结束不得晚于20∶30 并不得留作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 个月的费用……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年6月底前,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全面完成。

培训机构不能聘用在职教师

安徽省教育厅将研究制订《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比如在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供餐单位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授课教师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规范的教师聘任、任课、考核、解聘等制度和包括基本情况、业务考核、任职资格等在内的教师个人档案。

设立分支机构需要经过批准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结束不得晚于20∶30

“实施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都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一次性收费跨度不得超仨月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或存在虚假广告及招生宣传不规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及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校外培训机构将分类建台账

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各地要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强化整改措施,加快整改进度,逐一对账销号。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指导其办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将被责令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而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由教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营业。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校外培训机构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

校外培训机构推行“黑白名单”

“实施意见”提出,对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此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

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兼课

我省将严格规范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或从事有偿家教。对违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或从事有偿家教的,要追究责任,处理情况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公告。对有“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同时,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学生应自愿选择课后服务

为做好课后服务,省教育厅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政策。

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要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并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校辅导和课后服务方案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检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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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校外培训机构不能聘用在职教师;培训结束不得晚于20∶30 并不得留作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 个月的费用……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年6月底前,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全面完成。

培训机构不能聘用在职教师

安徽省教育厅将研究制订《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比如在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供餐单位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授课教师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规范的教师聘任、任课、考核、解聘等制度和包括基本情况、业务考核、任职资格等在内的教师个人档案。

设立分支机构需要经过批准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结束不得晚于20∶30

“实施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都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一次性收费跨度不得超仨月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或存在虚假广告及招生宣传不规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及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校外培训机构将分类建台账

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各地要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强化整改措施,加快整改进度,逐一对账销号。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指导其办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将被责令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而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由教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营业。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校外培训机构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

校外培训机构推行“黑白名单”

“实施意见”提出,对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此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

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兼课

我省将严格规范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或从事有偿家教。对违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或从事有偿家教的,要追究责任,处理情况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公告。对有“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同时,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学生应自愿选择课后服务

为做好课后服务,省教育厅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政策。

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要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并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校辅导和课后服务方案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检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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