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责任,未尽合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就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小刘原系蚌埠市A中学学生。2018年4月,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模拟测试中,小刘摔倒受伤,送至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髌骨脱位(右),住院25天,出院医嘱:支具继续固定3周,建议休息,加强营养、护理,门诊随访。2019年4月,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认定,小刘构成十级伤残。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解决,从而引起诉讼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A中学学习、生活期间理应得到照顾、保护。原告发生伤害事件虽在校外,但系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模拟测试过程中,属于日常教学范围内,应为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一部分,而作为校方,蚌埠A中学在对学生进行体育技能、安全模式、自我保护等相关事宜的安全防护教育等方面具有重大过失,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学生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判令学校赔偿小刘88452.03元。(记者 陈成 通讯员 王阿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