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拒送15岁女儿返校接受义务教育 男子被拘15天

2019-03-14 12:23

3月7日,西盟县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了一名拒不送子女返校就学的家长。这是西盟县首例因父母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将子女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而被拘留的案件。

案情

15岁少女突然辍学

被拘留人水某系西盟县中课镇村民,其女儿叶某今年15周岁,属义务教育适龄少年。2017年10月期间,正在就读义务教育7年级的叶某无故离开学校,至今未返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为保障未成年人叶某的受教育权,中课镇政府于2018年4月20日向叶某的监护人水某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并多次和学校教师一同到水某家中做劝返工作,但水某一直未将叶某送回学校继续读书。

多次劝导无果,中课镇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水某于2018年5月2日前将叶某送到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同时对水某处以1000元罚款,限定于2018年5月5日前交纳。

进展

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水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课镇政府遂向西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并多次对其进行劝导,认真讲解《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希望水某能够学法、守法,认识到自己作为监护人,不送适龄子女上学属违法行为,不履行监护责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果

监护人被司法拘留15日

3月正值开学季,眼看学生们都已返校,而叶某上学一事却未有任何动静。为确保叶某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法院执行干警同中课镇政府积极联系,赶往水某家中了解入学情况。   经调查,叶某已外出务工,而水某作为其监护人却表示没有办法。在对水某进行批评教育后,执行干警当即将被执行人水某带回法院,并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在西盟县法院和中课镇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执行干警和叶某本人取得了联系,并将执行情况告知叶某。叶某终于认识到了受教育的重要性及事情的严重性,同意回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释法

未成年人应完成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国家而言,教育是立国之本;对民族来说,教育是民族振兴的根基;教育对一个家庭的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保证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必须的义务教育,既是法律规定,也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西盟地处边疆,虽然风光秀丽,但信息比较闭塞,经济文化程度相对落后,要想发展就得靠教育,就得让更多的人走进学校接受教育,因为这里有孩子们无限渴求的目光,也有亮堂堂的希望。   艾共 宁德通

0

3月7日,西盟县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了一名拒不送子女返校就学的家长。这是西盟县首例因父母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将子女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而被拘留的案件。

案情

15岁少女突然辍学

被拘留人水某系西盟县中课镇村民,其女儿叶某今年15周岁,属义务教育适龄少年。2017年10月期间,正在就读义务教育7年级的叶某无故离开学校,至今未返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为保障未成年人叶某的受教育权,中课镇政府于2018年4月20日向叶某的监护人水某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并多次和学校教师一同到水某家中做劝返工作,但水某一直未将叶某送回学校继续读书。

多次劝导无果,中课镇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水某于2018年5月2日前将叶某送到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同时对水某处以1000元罚款,限定于2018年5月5日前交纳。

进展

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水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课镇政府遂向西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并多次对其进行劝导,认真讲解《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希望水某能够学法、守法,认识到自己作为监护人,不送适龄子女上学属违法行为,不履行监护责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果

监护人被司法拘留15日

3月正值开学季,眼看学生们都已返校,而叶某上学一事却未有任何动静。为确保叶某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法院执行干警同中课镇政府积极联系,赶往水某家中了解入学情况。   经调查,叶某已外出务工,而水某作为其监护人却表示没有办法。在对水某进行批评教育后,执行干警当即将被执行人水某带回法院,并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在西盟县法院和中课镇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执行干警和叶某本人取得了联系,并将执行情况告知叶某。叶某终于认识到了受教育的重要性及事情的严重性,同意回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释法

未成年人应完成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国家而言,教育是立国之本;对民族来说,教育是民族振兴的根基;教育对一个家庭的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保证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必须的义务教育,既是法律规定,也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西盟地处边疆,虽然风光秀丽,但信息比较闭塞,经济文化程度相对落后,要想发展就得靠教育,就得让更多的人走进学校接受教育,因为这里有孩子们无限渴求的目光,也有亮堂堂的希望。   艾共 宁德通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