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合肥高新区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9〕13号)和《关于合肥市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2019〕124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化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加快“财富高新、美丽高新、和谐高新”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就近免试原则。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免试入学,杜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切形式的考试招生行为,杜绝跨行政区“掐尖”招生或招收特长生,杜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等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二)划片入学原则。各公办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等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育局“六个杜绝”等有关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任何学校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三、招生办法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为截至2019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社会事业局备案。
根据合肥市教育局的规定,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继续应用“合肥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按照“线下预审,线上登记校验,线上线下报名同步进行”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工作。各小学要做好当年新生、毕业班学生家长报名登记指导、接待咨询、宣传培训等工作,及时召开学生家长会进行网上登记报名培训指导,各初中积极配合小学培训指导工作,确保招生入学工作顺利实施。
(一)公办学校招生
1.本区居民子女入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小学和初中报名登记主要材料: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簿;②房产证;③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④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2.随迁子女入学。随迁子女入学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据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居住证等材料,统筹安排入学,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随迁子女入学须在指定时间到合肥市兴园中学(东片区)和合肥市梦园中学(西区)(西片区)现场审核材料,小学和初中报名登记主要材料: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居住证截至2019年8月31日满一年),且居住地在高新区辖区范围的;②在合肥市经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备案的劳动合同;③户口簿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④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材料。
3.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规定及所制定的实施办法,统筹安排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凡是具有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在我区以单独租赁的成套房屋作为唯一住房并登记备案(在房产部门备案的或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的房屋),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学;非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比照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小学和初中报名登记主要材料:①本市无住房证明;②经登记备案且单独租赁的成套房屋租房合同;③户口簿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④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材料。
4.残疾儿童入学。按照“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要按照学区范围,接收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智障儿童少年在区内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视障和听障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5.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保障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2)境外人员子女入学。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分别须由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学。
(3)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房产在高新区的,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依据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实际居住等材料,统筹安排入学,其中: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有独立房产产权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由区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学。小学和初中报名登记主要材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等。
②户籍在我区的且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比照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小学和初中报名登记主要材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租房合同、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等。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政策:
①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②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③父母均为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④在我区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在我区内实际居住;
⑤烈士子女。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6)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至本行政区内,随迁子女需要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须报社会事业局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学校依据招生方案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向社会事业局备案后发布。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录取新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在高新区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社会事业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小学校长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教务主任是具体责任人,建立招生会商协调机制,主动发现并化解热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根据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消除大班额年度目标,2019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不得超过标准班额。
(二)严格执纪问责。按照《关于规范全市201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合教秘基〔2019〕102号)要求,各学校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建立招生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入学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落实问责制度,对在招生过程中违规引发较大社会影响以及其他明显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约谈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按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下一年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年检不合格等处理。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各学校年度考核、校长绩效考核之中。
(三)营造宣传氛围。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各中小学校要在学校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报名入学条件。小学要面向高年级学生及家长宣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等“三项改革”和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增强学生和家长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了解和把握。
附件:1.合肥高新区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咨询举报电话
2.合肥高新区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间安排表
3. 合肥高新区2019年小学学区示意图
4. 合肥高新区2019年初中学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