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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规定:学生顽皮,教师可依规罚站罚跑

2019-09-26 08:44

大洋网讯 9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省教育厅厅长景李虎认为,广东省学校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确,共建共治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不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人财物不足,不少学校缺少专门安全工作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大部分学校无专门的安全工作经费,教师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不敢管、“校闹”难处理等。为此,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总结经验,提出对策,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提升制度措施的刚性。

特殊情形警力重点保护

《草案》明确了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注重对校园周边安全的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而在划定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时,应当听取学校的意见。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园门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巡逻,反恐防暴形势严峻、学生欺凌现象频繁、上下学时段,校园门口五十米内应当安排警力重点守护。

对于学生临时离校和接送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学生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放学前将学生、幼儿带离学校的,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征得学校同意。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员。学生、幼儿的监护人应当履行送校(园)前和离校(园)后的监护职责。

校门口交通问题也是一大安全隐患。《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中小学校集中上、下学时段维持学校门口的交通秩序;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设置临时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点。

《草案》明确,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险,否则如果学生受到伤害将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学生违规老师“有法”

对于教师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不敢管的现状, 《草案》明确: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但《草案》也特别强调,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学生违纪的处理,《草案》则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可以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而如果教职工存在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猥亵、性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违纪违法行为时,《草案》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校闹”或被追刑责

《草案》设专门一章对校园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其中针对校园欺凌事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其中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预防、认定和处置中小学生欺凌事件。

《草案》还特别明确,禁止“校闹”行为,如果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在学校或者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等多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均属“校闹”。

一旦发生“校闹”,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于“校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杨洋)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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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9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省教育厅厅长景李虎认为,广东省学校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确,共建共治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不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人财物不足,不少学校缺少专门安全工作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大部分学校无专门的安全工作经费,教师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不敢管、“校闹”难处理等。为此,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总结经验,提出对策,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提升制度措施的刚性。

特殊情形警力重点保护

《草案》明确了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注重对校园周边安全的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而在划定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时,应当听取学校的意见。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园门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巡逻,反恐防暴形势严峻、学生欺凌现象频繁、上下学时段,校园门口五十米内应当安排警力重点守护。

对于学生临时离校和接送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学生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放学前将学生、幼儿带离学校的,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征得学校同意。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员。学生、幼儿的监护人应当履行送校(园)前和离校(园)后的监护职责。

校门口交通问题也是一大安全隐患。《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中小学校集中上、下学时段维持学校门口的交通秩序;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设置临时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点。

《草案》明确,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险,否则如果学生受到伤害将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学生违规老师“有法”

对于教师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不敢管的现状, 《草案》明确: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但《草案》也特别强调,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学生违纪的处理,《草案》则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可以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而如果教职工存在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猥亵、性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违纪违法行为时,《草案》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校闹”或被追刑责

《草案》设专门一章对校园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其中针对校园欺凌事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其中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预防、认定和处置中小学生欺凌事件。

《草案》还特别明确,禁止“校闹”行为,如果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在学校或者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等多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均属“校闹”。

一旦发生“校闹”,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于“校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杨洋)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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