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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引导家庭教育:父母不管孩子或被追责

2019-11-27 09:0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家庭教育不再只是“家务事”,我省拟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引导——昨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关于孩子的教育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的相关责任。

父母不尽责学校可批评教育

《条例(草案)》提出,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对家庭教育负最重要责任,应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人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协助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幼儿园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婴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学校、幼儿园等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妇女联合会、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对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应当增加亲子陪伴时间

《条例(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加亲子陪伴时间,提高亲子陪伴质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父母发现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严厉批评教育并及时制止;发现未成年子女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委托有照护能力的亲属照护未成年人;及时将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经常与照护未成年人的亲属、未成年人生活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沟通联系,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与生活、学习情况;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年至少与未成年人团聚一次。

政府要教父母如何教育孩子

做父母的爱孩子,不是有意愿就够了,还需要能力和技巧。《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城乡社区教育机构、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为未成年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教育工作内容,推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和家长学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托网络家长学校免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资料,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婴幼儿家庭开展家庭照护、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并提供指导服务。

学校应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

《条例(草案)》还提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通过建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开展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活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生理、心理变化和认知能力、思想状况,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叶晓  张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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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家庭教育不再只是“家务事”,我省拟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引导——昨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关于孩子的教育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的相关责任。

父母不尽责学校可批评教育

《条例(草案)》提出,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对家庭教育负最重要责任,应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人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协助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幼儿园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婴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学校、幼儿园等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妇女联合会、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对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应当增加亲子陪伴时间

《条例(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加亲子陪伴时间,提高亲子陪伴质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父母发现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严厉批评教育并及时制止;发现未成年子女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委托有照护能力的亲属照护未成年人;及时将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经常与照护未成年人的亲属、未成年人生活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沟通联系,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与生活、学习情况;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年至少与未成年人团聚一次。

政府要教父母如何教育孩子

做父母的爱孩子,不是有意愿就够了,还需要能力和技巧。《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城乡社区教育机构、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为未成年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教育工作内容,推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和家长学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托网络家长学校免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资料,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婴幼儿家庭开展家庭照护、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并提供指导服务。

学校应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

《条例(草案)》还提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通过建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开展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活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生理、心理变化和认知能力、思想状况,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叶晓  张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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